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3-1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9年3月11日

(注:根据2000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本文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23日    财税字[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