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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3-1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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