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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3-1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年实施金税工程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增值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抓好金税工程建设工作。

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专用发票数据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采集,其他方式采集的专用发票数据不得进入稽核系统。

三、已经使用录入器进行增值税电子申报的地方,在总局增值税申报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后,原则上不再继续使用;停止使用确有困难的,可暂时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具体停止使用时间,视其实际情况,由省局另文确定)。《通知》下发后,各地一律不得以增值税电子申报的名义推行录入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系统启动运行前的准备工作,尤其是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进度慢的市、地,要加快推行步伐,确保系统按时开通运行。

五、各市、地将金税工程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划转情况及流转税管理部门专项负责人员名单,于4月20日前报送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县以下国税机关由各市、地局自行确定其主管部门。

六、本《通知》下发后,以前文件与之有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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