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1999)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3-16
施行日期:1999-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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