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省局有关政策如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5-0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省局有关政策如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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