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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5-1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1日 国税函[2001]24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3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五月十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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