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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1年饲料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计饲(2001)2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5-10

施行日期:2001-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6号电报和国税发[1999]39号、[2000]93号文件精神,饲料免征增值税政策2001年继续执行。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对象

符合国税发[1999]39号文所称"饲料"范围的产品。

二、审批程序

1、申报免税产品的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1)省级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饲料企业审核表一式三份(印章不得复印);

(5)所抽产品标签(原件)。

2、企业持上述资料报市、州计委(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市、州计委(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后于7月30日前报湖南省计委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

3、企业持经湖南省计委饲料工业办审核同意并加盖湖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公章的审核表和产品检验报告合格单,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征增值税申请。由各县、市(分局)国税机关报市、州国税机关审批。

三、产品检验

1、检验机构: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所兽药饲料监察所。

2、检验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字(1994)第90号文件规定执行。抽样时收取检验费。

3、产品抽样:由企业所在市、州饲料工业办公室现场抽样。每个产品1500克,分成3份每份500克。其中1份连同抽样单放入塑料袋内封口、盖章,留企业备查;另2份分别用塑料袋包好,连同该样品标签,抽样单放入牛皮纸袋内,两袋重叠用钉书针固定,送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由省饲料工业办登记、统一编号、封口送检。检验机构将检验结果送省饲料工业办审核后,出具正式检验报告单(一式三份)。

4、抽样范围:

(1)单一大宗饲料: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每类产品抽一个样。

(2)配合饲料:猪、鸡、鸭、鱼等饲料每个系统各抽一个样。

(3)浓缩饲料:猪、鸡、鸭、鱼等饲料每个系统各抽一个样。

(4)复合预混料:生长肥育猪复合预混合饲料抽一个样。

四、抽样时限

市、州计委(饲料工业办公室)接此通知后,务必抓紧时间安排抽样,并在7月30日前完抽样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五、各级计委(饲料工业办公室)、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防止徇私舞弊,不得借审批之机乱收费。

申报免税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免税资格;检验不合格的系列产品不予免税;过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附件:2001年饲料企业审核表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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