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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5-1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5日 国税函[2001]24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末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非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五月十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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