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港龙航空公司开辟香港至福州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41号)转发给你局。对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按照我国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国税发[1998]2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18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4-14
施行日期:1998-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港龙航空公司开辟香港至福州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41号)转发给你局。对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按照我国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国税发[1998]2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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