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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改制过程中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发[1998]11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7-10

施行日期:1998-07-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当前,我市企业改制工作正在全面推开,并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企业和部门对改制工作认识上有偏差,操作上不够规范,存在一些虚假行为,特别是个别企业借改制之名逃避欠税,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收管理工作,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改制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税收法制观念,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财税正常秩序出发,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收问题,积极支持财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各级企业改制工作组织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手续,规范改制运作,防止少数单位、部门和企业借改制之名,偷逃国家税款。一旦发现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要立即向税务部门通报。

二、加强改制企业的税收征管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对改制企业的税收征管责任,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要主动索取改制企业的有关涉税资料,及时提出税务处理意见和建议,牢牢把握税收工作的主动权。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纳税情况的税务稽查,发现企业有偷逃税嫌疑,要果断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防止税款流失。对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三、改制企业要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企业应缴税款的审核权归主管税务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款问题进行稽查和审核,更不得擅自减、免、缓缴税款。企业改制前,要主动对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少缴税款问题,要主动到税务机关清缴欠税,否则,一经查出,即视为偷税行为,除补缴税款外,还要进行严厉处罚。改制中,对确无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欠税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后,要在企业改制方案中明确欠税清缴责任人或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单位依法提供担保;凡改制方案中未明确欠税清缴责任人或指定的清缴责任人已不具备清偿能力的,一律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或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承担接收企业资产的企业负责缴纳欠税,并要依法作出清缴计划。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清缴欠税或未确认清缴责任,擅自采取分立等方式进行“脱壳”经营,或以转移资产等形式逃避欠税的,税务机关和国资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转移的资产确认产权归属,同时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对企业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手段,导致欠税无法追缴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改制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或重新登记手续,依法申报纳税,防止出现漏征漏管问题。

四、加强配合,形成对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合力

企业改制工作涉及面较广,实施难度较大,各级政府、企业改制工作组织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和落实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政策、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及时解决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形成内部执法合力。各级公、检、法、工商、审计、技术监督、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对改制企业的税收征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偷抗税行为,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区,各部门要迅速对所属改制企业税务处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督促其立即纠正。检查清理情况于1998年10月底前书面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体改委。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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