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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城钢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7-16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水城钢铁(集团)公司比照三线搬迁企业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决定精神,现对水城钢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底以前,对水城钢铁(集团)公司,以1996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有关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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