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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一九九八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及有关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锡地税征[1998]2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5-25

施行日期:1998-05-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的变化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苏地税函(1998)048号《关于开展一九九八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1998)025号《关于开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验证(以下简称验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以下简称税源普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以下简称《扣缴证书》)核发工作的范围:

(一)税务登记验证的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包括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包括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二)税源普查的范围

在我市境内负有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的各类企业纳税人(包括私营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

(三)《扣缴证书》核发的范围

依法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且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核发《扣缴证书》的纳税人。

二、实施步骤、时间安排及内容:

这次验证工作,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及第二阶段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发放工作一并进行。具体按以下几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准备阶段。时间:九八年五月二十日至五月三十日。

(二)实施阶段。时间安排为九八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此阶段由各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批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各类《税务登记表》(包括《变更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税源普查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见附件一)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附报的其他证件资料进行认真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由主管地税机关上报市(县)局或分局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者在其《税务登记证》上粘贴印花,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上加盖验证章。(市区验证章另行下发,式样见附件三印模)。同时,主管地税分局应将《税务登记、税源普查情况表》审核的信息数据内容录入微机。对应核发而尚未核发《扣缴证书》的纳税人,在核发验证后的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及登记表的同时,按锡地税征(97)59号文件规定的操作要求、管理要求核发《扣缴证书》。

三、有关规定

(一)验证及发放证书中的有关规定

1、在验证期内,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先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再进行验证,对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对其《扣缴证书》也应按规定重新核发。

2、对应办理而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验证期间内主动申报办理的,应先补办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然后再办理验证手续,并按规定核发《扣缴证书》,原则上不再对其进行处罚。

3、对经检查清理出的漏管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督促其补办税务登记及验证手续和核发《扣缴证书》,同时要按规定追缴应缴税款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4、凡98年新办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不再办理验证手续。

5、验证印花由市局统一根据各分局、市(县)局上报的统计户数核发。市区的验证章和《情况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98年验证工本费暂定收取壹元。

(二)税源普查的有关规定

1、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以这次税源普查为契机,建立有关税源册籍和分户资料档案,并将普查资料输入微机,建立数据库,以有利于信息共享和汇总。

2、有关统计《情况表》和《汇总表》(见附件二)中的税源情况普查数据须以1997年度的数据为准进行统计、归集、汇总。

上述通知,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或税政三处联系,以便研究解决。

无锡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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