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计提管理费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发[2006]1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经批准按其销售收入2%的比例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6]16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4
施行日期:2006-04-24
时效性:已失效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计提管理费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发[2006]1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经批准按其销售收入2%的比例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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