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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阳政办发[2005]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15

施行日期:2005-03-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阳泉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阳泉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号令《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为了摸清我市国有企业家底,核实资产质量,推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企业改革改制,并为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3月开始,在全市国有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阳泉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安排部署全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审定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审核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监督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

领导组下设“阳泉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产办”),为领导组日常办事机构,对全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办公室下设清产核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在市国资委备案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资产损溢的认定和资金核实等技术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所属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由各有关部门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根据清产核资政策,按照全市清产核资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各县(区)要成立本县(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统一按全市清产核资工作安排部署和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二、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为企业改制奠定基础;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清查核实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等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促进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三、清产核资的工作对象和内容

清产核资工作按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同,分别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市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除地方金融类企业外,市直各有关部门所属和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第一批清产核资企业包括市直各有关部门所属企业和市国资委目前重点监管企业,具体名单由各有关部门和市国资委报市清产办确定。县(区)级清产核资的对象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级清产核资范围予以明确,并报市清产办备案。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等程序,对企业资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市清产办要根据企业上报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经“清产核资专家组”审查论证后,确认资产损溢情况,批复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企业应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方面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结果,防止前清后乱。

四、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

第一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2005年3月份开始,2005年12月底结束。具体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5年3月-4月)

市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按照省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的总体安排,制定全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部署,明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市清产办下发工作文件和有关报表,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县(区)及有关部门指导本部门所属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和各监管企业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人员,讲解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的使用。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要根据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以保证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要做好企业组织动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接到本《意见》之日起15日内,上报清产核资工作机构组建情况和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二)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阶段(2005年4月-6月)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根据确定的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并按规定向清产办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组织力量逐户逐项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及金额的合法证据,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考虑本企业实际承受能力,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专项财务审计阶段(2005年6月-8月)

聘请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专业工作要求,对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收集说明损失事实及金额的合法证据,并对有关损溢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经济鉴证。对账面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要进行价值重估。

(四)损溢认定和资金核实阶段(2005年8月-10月)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按照市清产办的进度要求,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企业按财务隶属关系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即每个企业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送给上一级企业,逐层审核汇总最后形成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总体工作结果,由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报送市清产办确认审批。

市清产办分批组织对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总体工作结果进行审核,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出具资金核实批复文件。

(五)账务调整阶段(2005年10月-12月)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根据市清产办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调账并批复所属企业调账,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市清产办备案,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和工商变更手续。

五、清产核资基准日

第一批清产核资企业清查时间点为2004年12月31日。

六、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清产核资政策和市清产核资领导组研究制定的有关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按清产核资政策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取得合法证据,不得虚报、瞒报。

(三)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需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四)对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对以后追索收回的残值或者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作有关收入处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通过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分类排队,依法予以合并、歇业、撤销、出售和破产,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提高国有资本总体效益。

(六)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及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工作组织和意见或建议,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或阶段工作总结等形式报送各部门和市清产办。

附件:阳泉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继光 副市长

副组长:黄少英 市国资委主任

郗 昆 市纪委、监委常委

闫 亮 市经委副主任

张成宏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刘文军 市审计局副局长

赵建宇  市地税局副局长

胡光瑞  市工商局副局长

吴素贤  市国税局副局长

程祯喜  市国资委总会计师

办公室主任:程祯喜  (兼)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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