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印发《大连市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大连市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发布)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号令发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范围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
二、工作步骤
本次清产核资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整个清产核资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统一的清产核资方案,制发清产核资有关文件、报表和工作软件;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部署,明确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业务培训,讲解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制度及相关的报表和软件。各单位建立相应的组织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日?9月30日)
1.各单位组织开展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等,形成清产核资初步结果。
2.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3.各单位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的经济鉴证证明。
4.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资产损益,核实各单位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
5.各单位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三)完善制度和总结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
1.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组织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一定比例的样本核查。对清产核资工作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2.各单位针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3.各单位对此次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总结,将工作总结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形成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三、工作内容
(一)账务清理。以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二)资产清查。对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三)价值重估。对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益认定。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五)资金核实。根据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重新核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大连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王承敏担任,副组长由市国资委主任王春、市财政局局长阎承琦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质监局和大连银监局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电话:88990397,82816655-6036),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市属国有工业、商贸、交通、公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和金融类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各自职责对清产核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核准资产损益等。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制度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不得虚报、瞒报;对清理出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分类排队、查明原因,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经批准核销的各类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的制度,组织力量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
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单位进行必要的抽查;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项审计意见;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纠正。对违反清产核资纪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清产核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协作,克服困难,确保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按期圆满完成。
各区市县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清产核资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