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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资(2006)1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04

施行日期:2006-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产权转让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省属企业的子企业(不含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省国资委委托省属企业董事会决定(董事会不健全的省属企业,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由省属企业办理审批手续。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有产权转让要严格遵守进场公开交易的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国有权益。不得将控股权拆分为非控股权转让。除符合规定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协议转让外,必须在省国资委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在按规定程序确定受让方后,应及时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也必须按有关规定和公开征集时确定的受让条件执行,不得更改标准。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应在30日内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三、切实加强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由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综合考察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中介机构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必须予以调整。要切实防止人为减少企业净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凡需经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就有关情况与省国资委进行沟通。经省属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省属企业要按规定对实施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对每一个项目的审核都要详细记录,建立管理档案,并及时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抄送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国资委。

四、依法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权益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自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的国有权益差,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原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期间,国有权益减少的,由原产权转让批准单位组织核查(纪检监察机构参加),对非正常因素引起的国有权益减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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