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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表彰1992年国有资产报表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资综发[1993]4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3-09-08

施行日期:1993-09-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经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努力,1992年地方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的汇审和评比工作顺利结束。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地区的国有资产汇总报表报送及时,报表质量比往年有较大提高。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报表的集中互审和评比,达到了相互交流经验、保证和提高报表编报质量的目的。为了肯定成绩、鼓励先进、促进工作,根据国资综发〔1993〕21号文件明确的报表评比办法和地方各大区报表互审结果,经国家局组织复审评定,已分别评出优秀奖和先进奖。现对1992年度地方国有资产汇总报表互审及评比情况通报表彰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优秀奖:河北、山东、安徽、陕西、湖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四川、江苏、浙江、福建;

(二)先进奖:江西、广东、内蒙、甘肃、宁夏、新疆、北京、云南、青海、天津、河南、广西。

二、计划单列市(一)优秀奖:武汉、宁波、西安、青岛、哈尔滨;

(二)先进奖:南京、厦门、长春、成都。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国有资产报表统计工作,调动地方报表工作干部的积极性,拟在1992年度国有资产报表编报工作中获优秀奖的地区,对做出成绩的个人评选先进工作者。请获优秀奖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认真组织评比的基础上,推荐1名先进工作者,于9月30日前将先进个人的材料报国家局审核批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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