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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调整首钢总公司兼并怀化市综合农场成交价的函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资企函发(1994)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01-04

施行日期:1994-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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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处理首钢总公司兼并湖南怀化综合农场后资产划转中遗留问题的请示》(京国资工〔1993〕356号)和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报请调整怀化市综合农场有偿转让资产划转金额的报告》(湘国资〔93〕52号)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首钢总公司兼并湖南怀化综合农场,在1990年已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工函字〔1990〕第66号文批准。由于在交接过程中出现了没有预见到的原因,使交接工作无法进行。后经双方多次协商,签订了有关的补充协议,并经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将由当地农民承包所占的350亩桔园重新划归怀化市,相应少支付兼并费用450万元。作为特例,同意办理调整首钢总公司兼并怀化综合农场成交价的手续,并请按调整后的350万元进行帐务处理。

二、接到此批复后,请你们帮助和指导兼并双方按照国资工字〔1990〕第66号文的要求,尽快做好兼并工作的交接手续,提高农场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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