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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专控商品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1999)2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29

施行日期:1999-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专控商品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加强监督,要依据省政府通知要求,对照检查我市有关收费项目征收情况,该停止的要按期停止,该退还的要如数退还,对继续违法征收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取消专控商品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1月6日起取消专控商品附加(陕政办发〔1994〕81号),商业网点建设费(内贸市字〔1995〕200号),电费、电度表保证金(能源经〔1989〕561号、电力部综合〔1997〕1号),煤炭生产发展专项基金(价重字〔1990〕635号)。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抓好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各级财政、经贸、计划、审计、监察、纠风办和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对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将其非法所得退还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法清退给原缴费单位和个人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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