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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府(2000)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2-02

施行日期:200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加大吸引人才的力度,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步伐,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凡具有大学本科(本科毕业须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迁入我市,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二、凡大专以上毕业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或具有技师以上(含技师)专业技术等级的人员迁入我市,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三、以上人员的配偶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迁入我市时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四、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凡本通知未涉及的事宜,按深府〔1990〕308号、深府〔1995〕74号和深府〔1995〕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二00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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