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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来京人员租赁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价(收)字(2000)8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2-13

施行日期:2000-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京政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对向来京人员出租的私房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时,向出租方收取“来京人员租赁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住 宅

租赁双方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100元,51-100平方米的每件200元,101平方米以上的每件500元。

二、非住宅

租赁双方合同约定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200元,51-100平方米的每件400元,101平方米以上的每件1000元。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持本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票据方可收费。

此项收费收入纳入市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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