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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2)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03

施行日期:2002-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采取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等有关工作,确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规定,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和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律免收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关登记费和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另外,我省批准设立的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工本费和船舶户牌费、对个体商贩收取的食品企业开业审查费,也给予免收优惠。以上有关收费的优惠政策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三、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政策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于2002年12月25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在12月30日前汇总报省政府,以便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财政厅反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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