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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价函〔2006〕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06

施行日期:2006-04-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的函》(川教函(2006)68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川教(2005)74号)文件规定,本着规范招生收费行为,以考养考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的原则,经研究,现将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60元,其中:40元用于报名及文化考试、12元用于实验操作考试、8元用于体育考试。报名考试费由各地招办向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考生收取。

二、各地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贫困学生范围界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通知》(川办发(2003)12号)文件执行。同时,对只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不得收费。

三、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主要用于报名、命题、制卷、考试、评卷等工作。各执收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四、招收初中毕业生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招生院校按新生实际报到人数向组织录取的省或市(州)招办缴纳每生50元招生费,学校自主招生的每生10元。

五、各级招办收取的报名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属财政性资金,应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部门预算拨付使用,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挪用。同时,要自觉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四川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53号)、《关于同意收取初中毕业生升学实验操作考务费的复函》(川财综(2002)46号以及《关于规范四川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费(2004)122号)同时废止。

2006年4月6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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