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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6]1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0

施行日期:2006-05-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电力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电力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可按规定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收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接受监督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即建安工作量)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对列入地方计划的中小型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的2‰计收,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水电建设工程按附件2计收。

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

四、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专项用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和挪作他用。因随意减免或挪用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

2.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4月20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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