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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石政[2003]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3

施行日期:2003-05-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3年5月9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近日,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省政府通知精神,调动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社区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彻底切断疫病传播和扩散途径,有效控制疫情蔓延,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级医疗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要提高认识,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紧密结合“非典”防治工作的实际,切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掌握《条例》的具体规定,明确各自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遵循的原则、应建立的各项制度和实施的各项措施;明确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明确违反《条例》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依法组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抗击“非典”斗争的能力。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普法渠道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入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要把宣传《条例》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同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同宣传普及科学预防疫病知识结合起来,使《条例》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防治的意识,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条例》规定的义务,支持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防治措施,保证“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自觉遵守《条例》,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明确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制定、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其正常的运行状态;组建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市、县、乡、村的信息报告体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对已经制定和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检查和对照,进一步完善。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迅速纠正;凡措施不到位的要迅速完善。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严密、完善的防控机制,做到“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杜绝一切可能出现的漏洞。

四、一旦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向上级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同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对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强制执行。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五、强化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预案,及时上报市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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