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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督查制度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3]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6

施行日期:2003-05-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确保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促进全省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督查工作由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农村牧区卫生工作重点拟定督查事项,报请领导小组会议或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决定。

二、督查内容(一)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意见》及执行《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情况。

(二)各有关部门落实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履行部门职责的情况。

(三)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领导小组决定的其它督查事项。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每半年要向省政府书面报告当地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情况,同时抄送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方式(一)经常性督查。领导小组根据各阶段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任务目标,不定期安排督查事项。

(二)专项督查。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以及根据领导批示进行。

督查采取书面督查和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督查依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现场督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排,每年1-2次。

四、督查办理与信息反馈督查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一般性事项在一个月内办理并答复,紧急事项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并报告。特殊情况难以如期办结的,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情况。不认真办理或拖延、误期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督查专报制度,将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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