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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出售收入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7)财预定第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2-06

施行日期:1987-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失效日期:2003-1-30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关于有些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以进行拍卖或折股出售,出售企业的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由中央和企业所在城市五五分成的规定,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一九八七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增设第150“款”“国营小型企业出售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凡按国家规定出售国营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的收入列入本科目核算。

二、“国营小型企业出售收入”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上解地区计入分成收入总额。年终决算时,财政部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五五分成统一结算,再由省、自治区同企业所在城市分别结算。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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