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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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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3-06

施行日期:198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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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作出了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我部直属航道局亦正式改为国营施工企业。这些变化对我部水运工程概预算费用项目的划分有一些影响。为此,我们制订了《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与我部一九八六年交基字436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配套使用。

《补充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文到之日前已审定概算以及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文到之日前概算虽已审定,但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根据《补充规定》所需增加的费用,在“概算预留费用”中解决。

附: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一、《航务建筑工程费用项目划分计费办法》方面:

1.在“单位工程概预算金额组成示意图”的“法定利润”之后,增加“税金”项目。

“税金”系指:按规定,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时需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编制概、预算和标底时,营业税按直接费与间接费合计的百分之三计算;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税额的百分之七计算;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百分之一计算。

2.由于上述变化,航务建筑工程费综合系数表需作相应调整。由水运工程定额站测算后另发。

二、《疏浚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及计费办法》方面:

1.在“单位工程概预算金额组成示意图”中增加如下项目:

(1)在“其他间接费”的“劳保支出”之后,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项目。该项目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编制概预算时,按直接费的百分之二点四计算。

(2)在“间接费”后增加“施工技术装备费”项目。该项目指为了提高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而设置的专项费用,按直接费与间接费合计的百分之三计算。

2.《施工管理费项目划分和内容》的科目全部取消,执行《航务建筑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及计费办法》中的《施工管理费项目划分和内容》。

3.《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铅印本)中,取消第三十页倒数第四、第五行“如施工现场无需另设挖泥浮标时,则不列开工展布、收工集合费”一句。将第三十一页的第一章第八条改为“施工浮标抛拆及使用、维护费:指浮标的抛拆、使用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浮标抛设的数量和浮标规格的选用,编制概算时按施工条件确定;浮标的抛拆使用及维护费每座天按五十元计算。”

4.《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中第二类费用按如下标准计算:

----------------------------------------        |    |     | 福建以北 |     |     |        |    |山东以北 |     |华  南 |长  江 |黑龙江    项 目 |单 位 |     | 至江苏沿 |     |     |        |    |沿海地区 |     |沿海地区 |流域地区 |地 区        |    |     |海地区  |     |     |   -----|----|-----|-----|-----|-----|-----   船员工资 |元/月人|178  |175  |194  |165  |165   轻柴油  |元/吨 |467  |418  |476  |487  |517   重柴油  |元/吨 |366  |318  |342  |387  |410    煤   |元/吨 | 49  | 42  |130  | 61  | 60    电   |元/度 |0.12 |0.10 |0.20 |0.10 |0.20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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