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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副食补贴发放标准中的两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87]财预字3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3-03

施行日期:198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央在京各单位,市级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发放副食补贴工作的管理,现对副食补贴发放标准中的两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对于长期出国人员(包括驻外使馆的编内编外人员、援外劳务人员、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等),凡户口注销后,不论其国内工资是否继续发放,一律自户口注销之次月起,停发副食补贴。

长期出国人员回国休假,从回国当月起,发放副食补贴。休假期满,自出国之次月起,停发副食补贴。

2.对于户口在京,工作单位在外地的人员,应在取得当地未发放副食补贴证明之后,由北京按人员所在地标准发放副食补贴。

3.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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