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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三轮市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府(2006)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05

施行日期:2006-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深圳市第三轮市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6月5日

深圳市第三轮市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加快城市化进程,理顺和规范市区两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体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控和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第二轮市区财政体制调整的必要性

我市已经实行的以属地征收、分税分成,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为核心内容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本规范了市区财政分配机制,较好地调动了市区两级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财力保障。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第二轮市区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财税政策调整对我市财力增量影响较大,市本级财力占全市比重逐年下滑,宏观调控能力受到削弱;二是财政体制与计划投资、国土基金等体制不完全匹配,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受到影响;三是全市产业布局、区域协调发展、城市事务性管理下沉、城市化进程加快等对市区财政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体制,使之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财政体制是确立政府间分配关系的基本依据和规范。第三轮市区财政体制应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将其他涉及政府间财力分配关系的制度、体制、规范等统筹考虑,切实提高财政体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约束刚性。

二、第三轮市区财政体制方案设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服务于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总体目标,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方向相适应,科学界定市区两级政府事权范围,明确体制,合理划分市区财政收入,按照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特点,分类指导,适度增强市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激发活力,努力形成科学公平、共同增长、激励先进的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服务大局的原则。市区财政体制要与市区政府职能、事权范围相适应,确保市政府有效利用财政政策调控经济社会运行,全面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建设。

2.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我市城市事务性管理下沉、城市化进程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事权,进而明确市区两级财政收支范围和保障水平。

3.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城市化后全市协调发展的需要,规范各类政府性资源的配置,集中财力办大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全市重大设施项目,均衡区域间公共支出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全市协调发展。

4.产业第一的原则。根据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产业结构区域布局特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5.激发活力的原则。继续巩固前两轮体制中属地征收、分税分成的机制,结合各区实际,建立激励机制,体现活力因素,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做大财政收入蛋糕的积极性。

三、第三轮市区财政体制的基本内容

(一)市区税种的划分。

基本维持第二轮市区财政体制税种划分格局,取消原体制中关于大型项目(特殊区域)税收单列分成的规定,实行彻底的属地征收、分税分成。调整后的市区税种划分格局如下:

市区共享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营业税(金融保险营业税除外)、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市级专享税:金融保险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地方分成部分);

区级专享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除证券交易印花税外)、耕地占用税等其他税种。

本轮体制运行期内,若税种设置发生变化并对我市市区收入划分产生影响,则另行研究。

(二)根据各区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标准支出水平。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财政支出重新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根据各区综合事权情况和均衡公共服务水平的原则,以2004年为基期年,重新核定各区各类标准支出的规模;在此基础上,根据城市事务性管理下沉、城市化进程加快等实际需求以及重大事权的变化情况,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各类支出规模进行调整,计算出各区的标准支出水平。

1.支出种类的划分。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区级政府支出划分为以下五类:

(1)保障政权运作支出,包括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等。

(2)公共服务支出,包括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城市维护费及其他公共服务支出(含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流通部门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科学支出、其他部门的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专项支出等)。

(3)产业发展支出,包括科技三项费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

(4)基本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

2.核定各区标准支出。

(1)保障政权运作标准支出和公共服务标准支出的核定办法。

这两类支出按综合因素法进行核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某区保障政权运作标准支出=该区保障政权运作实际支出×30%+该区保障政权运作部门供养人口系数×区级保障政权运作实际支出总数×50%+该区辖区面积系数×区级保障政权运作实际支出总数×10%+该区辖区人口系数×区级保障政权运作实际支出总数×10%

某区公共服务标准支出=该区教育标准支出+该区医疗卫生标准支出+该区城市维护标准支出+该区其他公共服务标准支出

其中:

某区教育标准支出=该区教育实际支出×30%+该区教育部门供养人口系数×区级教育实际支出总数×35%+该区公办在校生系数×区级教育实际支出总数×35%

某区医疗卫生标准支出=该区医疗卫生实际支出×30%+该区医疗卫生部门供养人口系数×区级医疗卫生实际支出总数×35%+该区辖区人口系数×区级医疗卫生实际支出总数×35%

某区城市维护标准支出=该区城市维护实际支出×30%+该区辖区面积系数×该区城市功能系数×区级城市维护实际支出总数×35%+该区辖区街道长度系数×区级城市维护实际支出总数×35%

某区其他公共服务标准支出=该区其他公共服务实际支出×50%+该区辖区人口系数×区级其他公共服务实际支出总数×50%

以上公式中,各因素“系数”计算方法如下:

各因素“系数”是指按有关办法调整后,辖区某一指标占区级总和的比重。如“保障政权运作部门供养人口系数”指某区保障政权运作部门供养人口占区级保障政权运作部门供养人口总数的比重:“教育部门供养人口系数”指某区教育部门供养人口占区级教育部门供养人口总数的比重:“公办在校生系数”指某区公办在校生人数占区级公办在校生总数的比重:“医疗卫生部门供养人口系数”指某区医疗卫生部门供养人口占区级医疗卫生部门供养人口总数的比重:“辖区面积系数”指某区辖区面积占区级面积总数的比重:“辖区街道长度系数”指某区街道长度占区级街道长度总数的比重。

辖区人口按户籍人口系数为1,非户籍人口系数为0.5计算。

辖区面积计算办法:保障政权运作支出中,辖区面积按规划建设面积系数为1,非规划建设面积系数为0.3计算;城市维护支出中,辖区面积按规划建设面积系数为1,非规划建设面积系数为0.5计算。

城市功能系数按罗湖区、福田区系数为1,南山区、盐田区系数为0.75,宝安区、龙岗区系数为0.5计算。   考虑到区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实际需求,在以上核定办法的基础上,适当加大以上两类支出的保障力度:

保障政权运作标准支出方面。按照城市事务性管理下沉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需求,按5%额外保障系数增加区级保障政权运作标准支出水平。

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方面。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各项公共服务面临较大的增支压力,按5%额外保障系数增加宝安、龙岗两区公共服务标准支出。

鉴于盐田区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控制情况较好,其规模相对较小,除按上述办法核定其保障政权运作标准支出外,另外增加5%的额外保障系数对其保障政权运作标准支出和公共服务标准支出进行规模效应因素调整。

(2)产业发展标准支出、基本建设标准支出和其他标准支出的核定办法。

产业发展标准支出的核定办法。以区级此类支出合计数占区级财政实际总支出的比重为参照比重,对该类支出占该区财政实际总支出比重高于参照比重的区,该类标准支出水平按参照比重核定;对该类支出占该区财政实际总支出比重低于参照比重的区,按差额部分的50%增加该类标准支出水平。

其他支出类的标准支出按产业发展标准支出核定办法核定。

基本建设标准支出的核定办法。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个区实行统一的基建投资管理体制,上述四个区基本建设标准支出以四区基建支出合计数占四区财政实际总支出的比重为参照比重,高于参照比重的区,该类标准支出水平按参照比重核定;低于参照比重的区,按差额部分的75%增加该类标准支出水平;本轮体制对宝安、龙岗两区计划投资体制进行较大调整,宝安、龙岗两区的主干道、轨道交通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上划市本级,两区基本建设标准支出按其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40%核定。

(三)调整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为解决出口退税负担较重及辖区间不均衡的问题,确保区级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所需财力,降低区级政府的财政风险,支持我市外贸出口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第三轮市区财政体制对市区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进行调整,由市本级承担全市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由此而造成的财力影响通过体制调整加以解决。按照对未来5年区级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的预计情况,适当调整各区地方级共享税分成比例。

(四)核定各区共享税分成比例。

根据各区的标准支出水平、专享税收入、非税收入和体制补助、上解等情况,得出各区基本财力需求,再结合各区地方级共享税收入规模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情况,最终核定各区地方级共享税分成比例如下:

罗湖    福田    南山    宝安    龙岗    盐田

共享税分成比例  27.53%   20.50%   27.80%   64.66%   67.90%   70.89%

(五)建立激励机制。

为鼓励市区两级共同做大蛋糕,形成市区两级水涨船高的良性互动机制,实行以下激励机制:

1.共享税超率累进激励制度。以某区全口径税收收入(剔除证券交易印花税、关税和海关代征收入,下同)前三年的平均增长速度为参照速度,按照该区当年全口径税收增长速度与参照速度的对比情况,若其增长速度高于参照速度在2个百分点以内的,则上调该区当年地方级共享税分成比例1个百分点;高于参照速度2?5个百分点的,则上调该区当年地方级共享税分成比例1.5个百分点;高于参照速度5个百分点以上的,则上调该区当年地方级共享税分成比例2个百分点。

2.产业发展激励制度。市本级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符合辖区产业特点的重点项目和行业给予扶持。

(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为均衡区域间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行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1.支出均衡补助。对保障政权运作支出和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供养人员人均水平低于区级平均水平的区,给予支出均衡补助,补助规模视市本级财力宽裕程度安排。受补助的区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保障政权运作支出和公共服务支出占该区总支出的比例不低于80%;二是该区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速度低于区级平均增长速度。

2.调整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全市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市集中,教育费附加收入30%用于扶持全市职业教育,55%按生均进行分配,余下15%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用于职业教育的30%部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用于扶持区级职业教育,份额为30%,采取按区级职业中学学生数进行生均分配的办法;第二部分用于扶持全市非全日制职业教育,份额为10%;第三部分用于市本级全日制公办职业教育,份额为60%.生均分配55%部分根据市区普通中小学学生数在市区之间进行分配。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15%部分,除部分用于全市教师出国培训、聘请外籍教师外,其余全部用于全市中小学教育均衡化发展。

3.第三轮市区财政体制运行期间,市区事权、财权的调整按财随事转原则办理。

(七)关于市区财政体制关系中的其他事项。

1.关于大企业迁移问题。企业在本市跨区迁移以税务登记注册地迁移为标准。对上年度纳税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迁移,由市本级与迁入区按40∶60的比例对迁出区基期年共享税分成受影响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年)进行补助,补到本轮体制执行期满为止;对税收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迁移,由市本级与迁入区按30∶70的比例对迁出区基期年共享税分成受影响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年)进行补助,补到本轮体制执行期满为止。

2.关于企业汇总纳税问题。在本轮体制运行期间发生的年纳税规模5000万元以上企业的汇总纳税问题,以企业各分支机构在有关区的生产、经营状况来确定该企业在该区的纳税额分配数,年终财政单独结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关于市区财政结算关系问题。简化结算事项,对原体制下市区间补助、上解等体制结算事项进行合并,以定额补助(或上解)的形式列入本轮体制之中。

4.改变民政、社保、教育、卫生等部门事权经费市区共担的方式,本方案实施后,此类经费全部由各区承担;对原政策执行中市本级应承担部分及增量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增加对区定额补助等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解决。今后原则上各类事权不再采取市区共担的方式。

(八)关于我市与中央、省的财政体制关系。

1.维持现行与中央和省结算事项不变,主要包括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原体制上解、国税经费上解及省“基数加递增”的体制上解、3亿元治安科技教育专项基金、10亿元定额上解等。

2.本轮体制运行期间,若中央、省对我市的财政体制发生变化,市区财政体制相应调整。

(九)关于财税优惠政策问题。

本轮体制运行期间,中央、省和市政府批准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仍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区政府自行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行。

四、第三轮市区财政体制运行年限

本方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5年。

五、本方案实施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一律以本方案的规定为准。

六、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授权市财政局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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