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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暨全省第二产业非公有制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3)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11

施行日期:2003-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矿区:

为了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务院定于2003年底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为了全面摸清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省政府决定,在搞好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同时,配合开展全省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我省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掌握其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认真搞好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非公有制经济普查,既有利于研究制定全省及各地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掌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又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服务业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

二、普查时间和内容

普查的时期资料是2003年度,标准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普查的登记时间为2004年4月。

普查的主要内容: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等。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甘肃省境内从事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和公共管理、社会组织及工业和建筑业中的非公有制经济部分。

四、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地、县财政分级负担,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数据

要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不出假数”、“真实可信”的有关批示要求,努力提高普查数据质量。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非公有制经济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和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宣传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六、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非公有制经济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及第二产业非公有制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这次普查在省政府和市(州、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全省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

附件:甘肃省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暨全省第二产业非公有制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徐守盛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 陈小江 省政府副秘书长

朱文兴 省统计局局长

成 员 王新中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忠敬 省计委副主任

蒲承宏 省经贸委副主任

郑卫民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立民 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

沙仲才 省民政厅副厅长

邹 勇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韩国杰 省交通厅副厅长

李 廉 省教育厅副厅长

苏国庆 省文化厅副厅长

徐怀恩 省卫生厅副厅长

陈 继 省科技厅副厅长

卜彦杰 省人事厅纪检组长、省编办副主任

柴竹菁 省统计局副局长(兼普查办公室主任)

孙望尘 省工商局副局长

周古平 省国税局副局长

郝发忠 省地税局副局长

李中和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张富奎 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

孙 伟 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何健流 兰州铁路局副局长

陶君道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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