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发改办环资[2015]207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8-01

施行日期:2015-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教育示范基地)申报、评审、建设等各项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示范基地是指利用自身生产设施展示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的循环经济链条,向社会公众宣传循环经济理念,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以下简称四部委)确认为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

第三条 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因地制宜、特色鲜明、高标准高起点、发展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示范基地的申报、审查、建设、运营、验收适用本规定。

二、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教育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交通便利,1公里内有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站点;

(二)有相对完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畅通的预约渠道;

(三)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循环经济展示馆、独立的参观通道、清晰的标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讲解、安保、医护人员;

(四)社会形象良好,三年内没有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第六条 申报教育示范基地的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的管理机构;

(二)交通便利,1公里内有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站点;

(三)有两条以上完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和两个以上可供参观的循环经济企业,有畅通的预约渠道;

(四)具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循环经济展示馆、独立的参观通道、清晰的标识、专用的接待车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讲解、安保、医护人员;

(五)社会形象良好,三年内没有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第七条 申报教育示范基地的城市(区、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专门的循环经济管理机构;

(二)有三条以上完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和三个以上可供参观的循环经济企业,有畅通的预约渠道;

(三)具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循环经济展示馆、独立的参观通道、清晰的标识、专用的接待车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讲解、安保、医护人员;

(四)有两所以上学校建立了稳定的参观学习机制,责任落实到班级负责人,年参观学生须达到3000人次。

(五)社会形象良好,五年内没有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三、申报方式

第八条 教育示范基地与各类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同时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参照相关示范试点申报通知。

第九条 申报教育示范基地须提交单独的申报方案。申报方案包括循环经济产业基础,教育示范基地创建思路,现有宣传、教育、展示基础,上年接待人数,提升教育宣传能力所需的项目建设及进度安排等内容。项目建设须附表。

第十条 教育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循环经济展览馆、展示沙盘、产业链模型、知识展板和宣传材料、参观专用车辆、影音设备及辅助设备、参观通道、路线标识,配备消防、安保、医疗设备等。

四、审查

第十一条 四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示范试点评审的单位同时提交的教育示范基地申报方案进行书面审查。

第十二条 第三方独立机构根据专家书面审查意见向四部委提交审查报告。四部委根据审查报告对申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审查的教育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应根据要求修改方案并报四部委备案。

第十三条 创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四部委备案的方案开展教育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向四部委提交方案修改申请。

第十四条 教育示范基地与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同时批复、同时建设、同时运营、同时验收。通过验收的单位可自行悬挂教育示范基地标志。

五、存量管理

第十五条 2015年6月前已获四部委确认创建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应按照四部委备案的实施方案继续开展工作,在实施方案获批复次年的4月20日前(2015年顺延至8月30日),向四部委提交试运行考核申请,在实施方案获批复第5年的11月20日前,向四部委提交验收申请。通过验收的单位可自行悬挂教育示范基地标志。逾期不提交申请的单位视为放弃教育示范基地创建资格。

第十六条 试运行申请材料包括:

(一)试运行总结,包括实施方案一年期目标完成情况、教育示范基地硬件建设情况;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接待人员统计汇总表、原始登记表(应附参观人员签字和联系方式)等;

(三)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教育示范基地创建总结,包括实施方案五年期目标完成情况、教育示范基地硬件建设情况、奖励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接待人员统计汇总表、原始登记表(应附参观人员签字和联系方式)、设备采购发票等;

(三)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应用于以下内容:

(一)参观线路保障。包括完善参观通道,设置路线指示标牌、循环经济知识普及标牌、循环经济宣传栏,购置参观专用车辆、影音设备及辅助设备等。

(二)宣传能力提升。包括拍摄和制作循环经济专题宣传短片,设计和印制循环经济科普宣传图册,培训讲解人员,设置循环经济产业链模型、沙盘等。

(三)安全保障建设。包括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改造完善原有安全设施,配备消防、安保设备,设置紧急医疗救护室,培训安保、医护人员,为参观人员购买安全保险等。

六、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四部委视情况对教育示范基地进行不定期考核和检查。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教育示范基地,四部委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撤消其命名:

(一)宣传教育情况显著偏离方案目标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省级以上相关部门严重处罚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不按要求及时报告发展动态的;

(四)未按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教育示范基地建设,使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滞后或成效不明显的;

(五)应当撤销命名的其他情况。

对发生重大环境或安全事故的,直接撤消其命名。

第二十条 其他单位不得擅自使用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标识。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有关申报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762号)和《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3]8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标志(此处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