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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发文字号:气发[2015]4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5-07-10

施行日期:2015-07-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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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能力,激励气象科技人员致力于气象现代化建设和核心技术突破,完善科技成果激励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突出科技创新对业务核心技术实际贡献,规范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成果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科技成果是指除已按程序经过鉴定或认定、已正式颁布的标准、已拥有著作权或专利权、已公开发表的论文等已获得认可的科技成果之外,中国气象局在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中形成的业务技术报告、决策服务材料、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重大软科学研究成果等,在科学研究、工程业务建设和气象服务等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平台、设备、软件、数据集、方法、指标、科普作品以及重大技术标准研究成果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认定坚持客观、公正、规范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认定,确保科技成果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气象部门科技成果认定工作,负责中国气象局科技成果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科技成果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在省(区、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择优推荐基础上,组织事关气象事业发展核心、重大、关键、共性的全局性、区域性科技成果认定工作。

第六条 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科技成果认定细则,并择优向中国气象局推荐候选认定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科技成果认定分为以下两类:

(一)业务报告类:在气象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业务技术报告、决策服务材料、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重大软科学研究成果等。

(二)业务技术类:在提升气象核心业务能力和水平方面取得重要进展的系统、平台、设备、软件、数据集、方法、指标、科普作品以及重大技术标准研究成果等。

第三章 认定组织

第八条 中国气象局科技成果认定组织工作由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承担,通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每年组织一次,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第九条 中国气象局科技成果认定专家委员会由院士、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四项研究计划首席科学家等11名及以上权威专家组成。认定结论须获得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通过。

第十条 中国气象局科技成果认定基本条件:

(一)业务报告类:业务技术报告应通过省级气象部门或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组织的专家论证;利用科技成果完成的决策服务材料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并在气象事业发展中产生重要作用或形成良好社会影响;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软科学成果已发布实施或采用。

(二)业务技术类:事关全局性、区域性科技成果,解决核心业务技术问题、具有提升核心业务能力和水平潜力、具有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推荐。省(区、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和内设机构按要求在指标范围内择优推荐。

(二)审查。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重。

(三)会议认定。通过形式审查和查重的推荐材料,须于会议认定前五日送达承担认定任务专家委员,专家委员认真审查并准备认定意见。

(四)公示。通过认定科技成果的基本信息、专家构成、认定结论等进行为期1周(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视为通过。

第四章 认定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对经过认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 组织认定单位需将通过认定的科技成果基本信息纳入成果交流展示平台,推进共享和交流。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科技成果作为科技奖励、职称评审和成果登记等重要依据。业务技术类科技成果同时也是科技成果中试、转化、应用、业务准入的基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气象科学研究、工程业务建设和气象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已按程序经过鉴定或认定、已正式颁布的标准、已拥有著作权或专利权、已公开发表的论文等,作为已获得认可的科技成果,不再重复认定。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认定所需业务经费由中国气象局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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