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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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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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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西安市政府把健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列入2015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西安市法制办在认真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有关部门贯彻〈中共西安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西安建设的实施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基础上,于2015年7月初就起草完成了《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先后书面征求了各区县、开发区,市级部门等70个单位的意见。2015年11月10日,《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 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新出台的《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民意调查作假可追究法律责任。这些新举措,将有效杜绝以往重大行政决策中存在的“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现象,对进一步提高政府的决策质量,降低决策风险,纠正不当决策,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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