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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立法破坏历史建筑的最高或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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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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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首部地方性法规《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将于本月17日三审终审,最迟将于明年4月出台。昨日,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讨论二审后的草案修改稿。修改稿中规定,对历史建筑造成严重破坏的,单位最高可罚50万元。与会人员建议,由于处罚不涉及刑罚,且处罚额度过低,恐影响首法的震慑力。

处罚额度参照相关条例确定

根据二审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佛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成《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其中,对破坏预先保护对象以及已经列为保护对象的历史建筑,除了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外,主要处罚措施是对涉事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例如,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的或在预先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由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擅自损坏、拆除历史建筑的,除了采取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立法人员解释,这些罚则是创设内容,上位法未有规定,处罚额度是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确定的。

建议不应只停留在罚款上

据悉,昨日参会人员认为,对损坏、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原有景观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行为,主要停留在罚款上面,不涉及刑罚,而且处罚额度过低,难以对这些行为形成震慑力,恐影响立法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上述条款中提到的“恢复原状”,参会人员认为,这确实是一种较为有效的补救措施,但关键是政府在现实中要确保条款得到落实,否则也形同虚设,影响保护效果。

此外,草案修改二稿明确,“属于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政府给予不超过修缮费用40%的补贴”,“属于非国有历史风貌建筑的,政府给予不超过修缮费用25%的补贴”。对于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补贴,设置了最高限。立法人员解释,设置补贴最高限,是为了体现法规对保护责任人修缮行为的支持。同时,明确政府应当在最高限额内给与补贴,也赋予政府较为灵活的补贴措施,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来自行确定补贴比例。

链接 汾宁古道“拆”68座老建筑 开发商被罚480万元

今年5月,汾宁古道68座老建筑之死被确定为“人祸”之后,禅城区通报称,公布对擅自拆除老建筑的国瑞南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扣罚违约金480万元、两年内完成老建筑复建等4项处罚决定。通报称,为了确保老建筑复建工作的推进和按时完成,国瑞公司与祖庙街道办事处建立共同监管账户,并需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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