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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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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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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档案局联合草拟了《广州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西陆)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在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人事档案。

9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档案局联合草拟了《广州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广州市失业人员是指全市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则指全市户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委托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包括其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直接形成有关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人事档案。

根据要求,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接收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后,对档案进行整理入库并建立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台账。之后,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基本信息、档案目录以及接收、转递、查阅、利用等情况将录入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管理办法》提出,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将人事档案委托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同时,已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失业人员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或到其他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可继续委托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保管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管理办法》明确,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8项主要职责,包括保管档案;档案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询(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保密和保护工作;定期进行档案的清点和核查工作,对档案的接收、转移、保管数量及利用情况进行统计。

《管理办法》指出,广州户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将人事档案委托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但不包括: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养老待遇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超过5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其失业期间死亡的,以及出国(出境)不归、失踪或逃亡超过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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