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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办法明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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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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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一、二级两个档次标准执行,即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50元/月·人,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6日发布的《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据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海南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海南省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根据《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60元/月·人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一、二级两个档次标准执行,即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50元/月·人,其中,省财政补助75元/月·人,市县财政补助75元/月·人;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其中,省财政补助50元/月·人,市县财政补助 50元/月·人。

《办法》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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