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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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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4-20

施行日期:2015-04-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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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规范公园绿地内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和绿化广场等四类。

第三条 公园绿地经营项目是指公园绿地内符合公园绿地规划和服务功能的游乐设施和配套服务的商业盈利性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园绿地的经营项目管理。

第五条 公园绿地经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的行业管理。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的规划审批和行政管理。经营项目台账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园绿地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营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14〕52 号)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园绿地中经营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

第二章 项目审定

第七条 公园绿地经营项目须符合国家政策,项目设置应当符合公园绿地性质和总体规划要求,依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控制项目占地面积。

第八条 经营项目内容须满足公园绿地服务功能,面向大众开放,符合大众消费水平,安全、无噪音、无污染。禁止设立与公园服务功能无关的项目,禁止设立私人会所。

第九条 新上经营项目需由公园绿地管理单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项目申请,报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大型经营项目实行社会化运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一)新上经营项目请示。

(二)项目方案和项目论证分析:

1?项目占地区位图和用地条件分析;

2?项目外观设计效果图;

3?游乐设施产品说明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三)项目期限、管理运营及效益情况分析。

第十条 公园绿地经营项目文件、材料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填报《经营项目审核登记表》,签订《经营项目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经营项目合同到期前2个月,项目管理单位向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签或终止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项目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管理单位负责经营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项目建设完成,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监、计财、安全、管理等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资料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及备案材料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管理单位公章):

(一)生产许可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饮食服务或销售食品项目需出具卫生许可证和服务人员健康证;

(四)游乐、交通设施需提供材料:

1?生产许可证;

2?产品合格证;

3?使用说明书;

4?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

6?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7?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

8?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经营项目如需改变位置、建筑结构或外观,须报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照审定方案实施建设。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合同,按期缴纳租金。经营项目收入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政府财政部门征收、管理。管理单位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

第十八条 经营者须服从项目管理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的地点、规模和经营内容进行经营。禁止私自改造、扩大经营面积、增添经营内容和店外经营。

第十九条 经营项目实行半年、年报制,管理单位每年7月5日前和来年1月5日前,将经营项目管理情况报上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由计财部门组织审核。

第二十条 经营项目应公示营业时间和商品价格,按时营业,按价收费。

第二十一条 经营项目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礼貌待客,文明服务。饮食服务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负责本经营区内绿化和卫生的管理。严格执行保洁和消毒制度,并建立保洁和消毒记录。

第二十三条 禁止经营者利用租赁场地进行非法活动。禁止经营项目中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食品。

第二十四条 租赁公园绿地房屋、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未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转租和转借。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自觉执行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安全使用和运营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游艺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及有关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游乐设施项目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必备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

第二十八条 游乐设施项目要在经营区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游客须知和安全注意事项,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并设专人负责救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游乐设施经营者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满足安全运营需求的操作人员,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至少配备1名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随意离岗或找人代替操作。

第三十条 游乐设施项目应执行游乐设施年检、月检、周检、日检和运营前试运行检查制度,并建立大型游乐设施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状态检查、维修记录。

第三十一条 游乐设施项目经营者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自检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三十二条 游乐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寿命或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要求的,游乐园经营单位须停止使用,并向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营项目用电,由所在单位电工负责人负总责。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日、周、月、季、年检周期,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检查。

第三十四条 经营项目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闸至负载之间电源线10米以内不得有接头,超过10米长度的电源线在地面或空中铺设时要加外保护层,空中架设高度应在安全高度。用电负载严禁超过单位提供用电线路额定功率。

第三十五条 经营项目用电要有警示标志,周围不准乱搭乱建和堆放杂物。严禁使用电炉,禁止私拉电源。

第三十六条 经营项目按要求在明显位置配备防火器材,便于应急使用,禁止其它事项挪用。

第三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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