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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5-04-29

施行日期:2015-04-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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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规定,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市政府每季度根据国控自动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省控自动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情况,分别对相关县(市)、区给予资金奖罚。

第二条 对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高新区5个区所设的7个国控自动监测站,按季度平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名, 对前两个自动监测站所在的区给予奖励,对后两个自动监测站所在的区给予处罚。

第三条 对17个省控自动监测站所在的17个县(市)、区,按各自自动监测站季度平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名,对前五名给予奖励,对后五名给予处罚。

第四条 奖罚标准分别以7个国控自动监测站和17个省控自动监测站季度平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基准(保留两位小数), 每低1个数值奖励300万元,每高1个数值处罚300万元。

第五条 国、省控自动监测站季度平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比上年度同期不降反升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每季度国、省控自动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的排名和奖罚数额的计算,并对排名及奖罚情况向社会公布。市财政局负责统一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兑现对县(市)、区的处罚和奖励。

第七条 县(市)、区所获奖励资金,需统筹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大气监控能力提升建设。县(市)、区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禁止挪作他用。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排名靠后受到处罚的,由市政府对地方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连续两个及以上季度排名靠后受到处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地方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长期排名靠后的,依法依纪对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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