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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微信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冀安监管办〔201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4-28

施行日期:2015-04-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微信,充分发挥微信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建立的“河北安监局”微信群,以及局内各处室、各单位建立的微信群(以下统称为“微信群”)。

第三条 “河北安监局”微信群由宣教处负责管理。各处室、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微信管理员,负责本处室、单位微信群的维护、管理与监督工作。各处室、单位的微信管理员须在宣教处备案。

第四条 省局机关干部、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入“河北安监局”微信群;邀请国家总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各县(市、区)安监局局领导及有关同志加入;邀请国家、省内有关媒体记者加入。

各处室、单位的微信群,应邀请其他处室主要负责人、业务对口的各设区市主管局长、科长,省直管县(市)主管局长、科长,各县(市、区)主管局长、科长,所监管行业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副总、安全部长等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加入。

微信群里的名字采用实名制,格式为:姓名+小空格+单位。

第五条 微信群管理人员负责督促、邀请有关人员入群。受管理人员委托,群内其他人员也可邀请有关人员入群。自行邀请其他人员入群的,要告知并征得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邀请入群。

第六条 微信群主要为安全监管工作服务,用于交流工作,传播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沟通相关情况,包括各处室的通知通告、工作部署,各督导组、联系基层小组、驻村工作组、各处室、各单位的督导调研情况、执法检查情况、工作与活动开展情况等,也可以发表或链接对人生或工作的体会、感想、建议等。

第七条 微信群里严禁发布反动言论以及黄色、低俗等不健康的文章、图片及与之相关的链接,不造谣、不传播谣言。对某事具有不同观点时,可以展开讨论,但语言要文明,就事论事,与人为善,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严禁发布涉密信息,不发布事故调查、事故统计、人事调整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因个人言论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局领导在微信群里所作出的工作指示,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及时回应、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发现有关同志没有及时回应时,其他同志要相互提醒。

需要向局领导单独汇报的事项,不要在群里发布。

第九条 为节省大家的时间和流量,在群里发布言论,应尽可能简明扼要、语言活泼,避免在同一时间发布内容基本相同的图片、视频等。

第十条 宣教处负责整理日常综合信息,对局领导的工作指示内容等重要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保存,保存期半年。有参考价值、指导借鉴意义的内容,经局领导同意后,印发给各处室、各单位。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部署、工作汇报等,须通过正式文件进行通知、汇报,微信起提醒、督促等辅助作用,不代替正式文件、电话通知、会议通知等。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性通知、告知、提示等,可直接在群里发布,应注明“不再另发通知”。各处室、各单位微信管理员在收到通知时要及时回复。对没有回复的,主办处室要进行电话通知,防止出现工作遗漏。

第十二条 对基层安监干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在微信群中提出的工作问题、诉求等,各处室、各单位要及时回应,对工作建议要收集整理,积极采纳。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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