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局会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议分类
按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省局可以组织召开三类会议。
二类会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质量工作会议等;
三类会议:经省政府同意召开的全省系统工作会议等;
四类会议:是指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会,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承办总局和总局部门交办的工作会不在此分类范围内。
第三条 会议计划
各处室、分局、中心应在每年年初将拟召开的会议计划报局办公室汇总,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所召开的会议要明确会议人数、会期、地点和形式,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第四条 会议审批
各类会议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二、三类会议须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四类会议的主办部门应在会议召开前以电报形式发出通知,经办公室和计财处会核,报分管领导同意。邀请总局领导和总局部门领导出席的会议需报省局主要领导同意。因临时或突发性因素确需召开的会议,须经办公室报主要领导同意。
第五条 会议时间
承办总局和总局部门交办的工作会按照工作要求,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按照省政府的意见执行,会期原则上不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重要会议一般不超过3小时。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 会议规模
二类会议和总局、总局部门交办的会议按照批准意见执行,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开到市州、直管市和林区的,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到县市区的,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原则上不请县市局的同志参加,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会议代表为各市州分管副局长、相关处(科)室负责人的,一般不得超过50人;会议代表为各市州相关处(科)室负责人的,原则上不超过30人。参会人员和范围超出规定的,须经办公室和计财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会议形式
会议召开应当改进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会议。
第八条 会议地点
除二类会议和总局、总局部门交办的会议外,其它会议实行定点管理,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的定点饭店召开。省局内部会议室、培训中心优先作为会议场所。四类会议如无外地代表,原则上在省局机关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会议规格
承办总局、总局部门的会议和二类会议,按照会议的批示执行;三类会议邀请省局领导及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参加;各处室召开的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安排参加会议的省局领导,一般只请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管领导参加,未经批准,不得要求主要领导参加。
第十条 会议纪律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部门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经费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的标准,严禁超标。
会议期间不准用公款组织游览和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铺张浪费。
各处室不得以基层单位的名义变相转移召开会议。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和精简各种会议,未经省局批准不得超出职责权限和业务范围直接向各市州局下发通知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经费管理
会议实行经费预算管理。二、三类会议费用的支出、结算,要严格控制在会议经费预算核定的范围之内;四类会议费用从处室包干经费中列支。
会议经费报销。各处室按规定召开的会议必须在会议结束后及时结账,结账时应分别按会议食宿费、场租等提供明细清单和相对应的票据,并附上会议申请、会议通知、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名册,由机关财务按规定的报销审批程序签字后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鄂质监办〔2012〕6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