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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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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12-24

施行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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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保持农副产品价格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自愿申请并经审核批准挂牌经营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

第三条 保持“平价商店”现有规模和品牌。根据价格调控的需要,我市保持目前100家“平价商店”的规模总量,“平价商店”实行挂牌经营。

第四条 “平价商店”布局。“平价商店”在社区蔬菜便民店中产生。当“平价商店”退出时,新补充的“平价商店”尽可能调整到远离农贸市场的社区和偏远的社区,并及时向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 “平价商店”价格运行模式。市场价格平稳时期,“平价商店”经营的品种价格由企业自主决定, 但23个目录管理品种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物价部门监测的全市农贸市场主要商品的平均价格水平。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按照《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蔬菜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价调控〔2013〕77号),参加平抑市场价格活动。

第六条 取消租金补贴。市场价格平稳时期,取消“平价商店”租金补贴。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平价商店”参与平抑市场价格活动,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活动结束后,经过评估,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对其价差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平价商店”的责任和义务

(一)恪守“信誉第一,诚信为本”商业道德,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自觉履行《平价商店诚信公约》;

(二)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台账制度,按规定要求报送价格信息资料;

(四)统一悬挂由市物价、农业部门颁发的“平价商店”标识牌。

(五)店内统一张贴诚信公约、价格举报电话;

(六)严格规范商品经营和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

第八条 物价、农业、财政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一)指导、协助“平价商店”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平价商店”实行明码标价;

(三)落实价格异常波动时期 “平价商店”差价补贴的相关政策。

第九条 “平价商店”考核

采取平时不定期检查和价格异常波动时期重点巡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重点对“平价商店”明码标价、制度公示、经营的平价商品种类及销售价格、商品质量、让利差价等进行监督、考核、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一)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差价补贴的;

(七)利用“平价商店”招牌牟取非法利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

第十条 “平价商店”退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平价商店”:

(一)被物价、农业、财政部门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二)经营者自愿申请退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物价局、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制度》(武价调控〔2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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