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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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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22

施行日期:2002-04-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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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室职责

  第三章 保证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实现财政行政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和《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要求,结合财政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环境。通过实施执法责任制强化法制意识,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正确履行管理全市财政收支、财政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和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全市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 本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和行政管理。

(一)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县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实施细则,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政策规定。

(三)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市级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立项、审核及申报工作;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四)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管理退税、税收返还等项工作。

(五)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编制部门预算;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和非经营性外汇;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政府采购的方针政策;拟定我市的具体实施办法;编制市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管理办法;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全市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监管;负责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考核和监督授权投资主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审核确认并组织实施本级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监管等工作。

(八)负责全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九)管理市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十)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一)监管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财务、资产。

(十二)负责市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的有关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涉外财政政策;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和行政措施;负责管理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协力银行贷款。

(十四)参与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负责住房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工作。

(十五)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和指导会计委派制、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六)监督全市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七)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作风严谨、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规范,履行职务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符合法律程序。

第二章 科室职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财政行政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目标责任落实到各科室及授权执法组织以及所有执法岗位。

(一)税政法制科:认真贯彻国家财政政策,研究、拟定地方税收政策实施细则,管理税收减免、退税、返还工作;调查税源情况,研究全市税负水平;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核上报地方性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国家赔偿方面的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

(二)预算科:研究财政预算分配政策和预算管理改革,拟定预算管理等制度;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和市级预算内外资金综合收支计划;汇总年度全市预决算;负责分析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管理有关罚没收入;汇总审核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查和报批部门预算;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政策的措施与建议;负责对县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统一办理预算追加事宜;参与对乡镇财政的管理指导工作;指导县区预算管理工作。

(三)国库科: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全市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市级部门的决算,编制市级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市级财政的银行开户;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内债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四)政府采购管理科(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拟定政府采购政策;研究拟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计划;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搜集、统计、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负责进入市一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工作;审查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市一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确定并调整市一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范围的限额标准;编制市级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处理市一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工作。

(五)综合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拟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市级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审核、报批全市性和市级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统一监制和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票据的使用;监管彩票市场;参与住房、物价、工资和国有土地(海域、矿产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管理有关的住房资金和财务;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

(六)经济建设科:研究拟定财政投资的有关政策;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审核办法,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有关竣工项目的决算管理;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管理物资、粮食、棉花、食糖、医药等专项储备资金和政策性补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经费预算和各种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建议;负责财政支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拟定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监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决算。

(七)企业科:参与研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研究并实施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的改革;贯彻执行并研究改进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国有企业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转让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革等工作;负责监管市级国有企业(外经金融科、农业科分管企业除外)财务;拟定企业国有资产预算编制方案;拟定企业财产评估政策和制度;负责企业亏损补贴、扭亏贴息资金、财政对企业的专项补助(原税收返还)、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星火和火炬贴息资金的有关管理工作。

(八)外经金融科:指导和监督旅游、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外债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研究拟定有关配套实施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工作,负责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财务、资产监管工作。

(九)行政政法科:研究提出行政、政法部门的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及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建议;拟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外事财务制度;负责财政支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拟定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决算;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财务工作。

(十)科教文科:研究提出教育、文化、计划生育、科学、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的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及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建议;拟定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政支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拟定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决算;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十一)社会保障科:拟定有关社会保障的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算草案;研究提出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残联等有关部门的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及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建议;负责财政支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拟定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决算。

(十二)农业科(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垦、农机等农口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并拟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负责市级农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参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管理农业救灾防灾资金,研究提出有关部门的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及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建议;负责财政支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拟定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决算。贯彻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及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统筹安排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负责防洪保安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负责我市中央、省与市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及财务管理。

(十三)统计评价科:负责拟定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负责财政统一报表的编报汇总工作;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拟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十四)会计科:管理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的会计法令、规章和制度,起草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负责会计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会计职称、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方面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实施会计委派制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有关会计行为的技术鉴定工作。

(十五)财监科(市财政监督检查局):拟定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的案件;监督局内各科室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负责信访工作。

(十六)国资办综合科:制定有关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界定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调解和仲裁产权纠纷;负责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组织实施本级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监管工作;监督考核授权投资主体,参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聘和考核;承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国资办资产评估科:制定资产评估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转报仇资格并对其进行评估管理监督;决定评估项目的立项并负责确定评估结果;仲裁资产评估纠纷;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试、考核、初审工作;负责资产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八)农业税征收管理局:负责农业税收和围垦造地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贯彻实施农业税收政策、法规,拟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全市农业税收征管业务;办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灾歉减免的具体事项,负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减免事宜;研究农民税负政策和农业税收税制改革;负责乡镇财政的管理指导工作。

第三章 保证措施

第六条 建立学习制度。为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定每月单周星期二下午为法规学习时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并不定期组织考核。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仍不合格的,吊销执法证件。

第七条 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执法科室执法情况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建立奖惩制度。年初,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执法目标和要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执法人员执法情况按目标和要求进行评议考核,注重实绩,作为每年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财政行政错案追究制度,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执法过错,依制度规定追究执法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条 建立勤政廉洁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准以权谋私,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不准吃、拿、卡、要。对在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公示制度。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和违章责任予以公示,增强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做到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制度规范化。

第十二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执法动态,不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和上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执法情况,提请上述部门对财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法律授权组织,应当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执法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连云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执法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连云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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