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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2-05-13

施行日期:2002-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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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5月1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第一批自治区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8项,现予公布:

一、集资合作建房审批;

二、建设工程用材料(除钢材、水泥外)准用审批;

三、建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批;

四、公有住房再上市审批;

五、虫草外出准运证许可审批;

六、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公司的设立审批;

七、废旧有色金属出境《准运证》许可审批;

八、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执行的自治区所属大学专业设置审批。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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