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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襄政办发〔2013〕16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2-13

施行日期:2013-12-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雷击风险评估活动,提高评估质量,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雷击风险评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时空分布特征及其灾害特征,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分析,对雷电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进行综合风险计算,提出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处置等建设性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和襄州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城区、开发区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各级发改、建设、规划、安监、财政、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雷击风险评估应当由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进行。

不具备雷击风险评估能力的机构从事雷击风险评估活动,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得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及审核的依据。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第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六条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是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及审核的重要依据。

对于依法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在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时,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机构应当要求补正。

未经雷击风险评估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评估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时应当编制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等事项进行说明;

(三)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四)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五)雷击风险性的评估,极端雷电事件出现概率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七)评估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评估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省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九条 评估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气象资料管理机构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设窗口,受理雷击风险评估委托。

评估机构应当自受理雷击风险评估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可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按省物价部门和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收费政策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减免费用相关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主动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单位依法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而拒不评估的;

(二)评估机构出具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

(三)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四)不具备雷击风险评估能力的机构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

(五)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气象资料管理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市气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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