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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襄政办发〔2013〕1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1-08

施行日期:2014-01-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襄阳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襄政办发〔2013〕151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注册设立,对其他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经本办法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意见》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部门审核、政府审批、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襄阳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申请企业下属企业名单,以及各下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四)申请企业及合并计算税收贡献的下属企业的纳税证明材料(由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入库期为享受优惠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完税证明;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所属期为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五)申请企业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告;

(六)申请企业法人代表承诺在襄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并且10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原件;

第六条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七条 成立总部企业审核认定工作专班,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抽调专人组成。市发改委负责召集专班人员集中会商企业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或书面答复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将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管理与调整

第十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每年对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复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复核工作可结合兑现扶持政策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总部企业,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及因涉税或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经核实确认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再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对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已享受补助、奖励等优惠政策的,收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对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意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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