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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59号令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3-06

施行日期:2014-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就餐学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原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小饭桌,是指在校外固定场所开办、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学生小饭桌经营,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粗加工、烹饪、库房)、就餐间、卫生间等固定场所,面积应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

(二)食品加工操作间应当有上下水,地面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米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有通风排烟除尘设施,与外界相通的地沟出口、排水口以及门窗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有防蝇纱网。

(三)配备与服务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冷冻、冷藏、消毒、保洁设施,设有密闭的废弃物暂存设施。

(四)场所内不得有大面积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电气线路及照明灯具敷设、安装规范,疏散走道及楼梯保持畅通,配备不少于2具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五)配备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就餐桌等设施。

(六)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第五条从事学生小饭桌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

第六条学生小饭桌经营者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组织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区网格员、社区居委会实施现场核查。

(三)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许可审查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具备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

第七条学生小饭桌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学生小饭桌标识。学生小饭桌标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制作,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时免费发放。

第八条从事学生小饭桌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必须做到生熟有区分标识且分开使用,保持清洁;直接接触入口的食品工具、设备应进行消毒,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上应有明显标志。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定期检查贮存的食品及原材料等,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三)每餐次供应食品成品要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四)向学生供餐实行分餐制。

第九条从事学生小饭桌经营,严禁向学生提供下列食品:

(一)隔餐的剩余食品、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及凉菜;

(二)使用发芽马铃薯、有毒野生菌、生食海产品等易导致食物中毒的原料制作的食品;

(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四)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条学生小饭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小饭桌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每年应通过多种形式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二)学生小饭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学生小饭桌从业人员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学生小饭桌从业人员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等洗涤用品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戴戒指、手表等进行食品加工;

4?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

5?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小饭桌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进的米、面、油、肉和豆制品等食材,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和采购单,建立粘贴式、填表式采购记录台账。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学生小饭桌经营者应建立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定期对学生进行紧急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学生小饭桌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二)封存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三)协助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处置措施,妥善处理事故。

第十三条学生小饭桌同时提供学习、午休服务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的学习、午休场所和设施;

(二)午休场所应实行男女分设;

(三)确保学生就餐、学习、午休期间有人值守,遇事有人处置,并建立人员进出和值守台帐。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工商、公安等部门,实行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分级管理,促使学生小饭桌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负总责。学生小饭桌经营者是本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生小饭桌《餐饮服务许可证》、《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的审批发放并定期公告,发放学生小饭桌标识,对学生小饭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二)工商部门负责对学生小饭桌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三)教育部门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对学生小饭桌进行摸底登记,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公告,对本校周边合格的学生小饭桌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公告,教会学生识别合格的学生小饭桌,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等工作。

(四)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食物中毒患者实施救治,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物中毒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学生小饭桌经营场所加强治安监督检查,开展治安防范宣传,保障有关部门正常执法,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督促指导学生小饭桌经营者做好消防安全保障等工作。

(六)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学生小饭桌油烟、噪音污染等问题。

(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掌握本区域内学生小饭桌的基本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无证、无照经营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报告。

(八)社区网格员负责在责任区域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无证、无照经营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举报或投诉,受理举报或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学生小饭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等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县市、夷陵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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