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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黄石市代表大会代表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办发〔2014〕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6-08

施行日期:2014-06-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发挥中国共产党黄石市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作用,规范党代表询问和质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意见》和党内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代表询问是指党代表就本级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过程中,向市委、市委派出工作机构及有关市直单位(部门)提出疑问,要求市委委员或市直单位(部门)党组织负责人作出解释答复的活动。

党代表询问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提出,联名提出询问的应明确领衔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质询是指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团或代表以联名的方式,就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党员群众关注和期盼、反映比较强烈的事项,对询问答复不满意或久拖不决、落实不到位等情形,向市委、市委派出工作机构及有关市直单位(部门)提出问题,要求市委委员或市直单位(部门)党组织负责人作出答复的活动。

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团或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提出质询;闭会期间,代表团或党代表3人以上联名可提出质询。代表团提出质询的,代表团团长为领衔代表;联名提出质询的,应明确领衔代表。

第四条 提出询问和质询,应当署真实姓名,明确询问和质询对象,使用统一格式的《党代表询问(质询)表》,以书面形式提交。询问和质询涉及多个受询问和质询对象的,应当分别提出。

第五条 党代表询问和质询不得涉及下列情形: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

(三)涉及党代表本人及亲友个人问题的;

(四)超越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职权范围的;

(五)其他不宜作为党代表询问或质询的。

第六条 询问和质询的受理

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大会主席团秘书处负责受理党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质询事宜。大会主席团秘书处收到《党代表询问(质询)表》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报批后决定是否受理。

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党代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党代表办)负责受理党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质询事宜。市党代表办收到《党代表询问(质询)表》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报批后决定是否受理。

同意受理的询问和质询,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人分别发出《党代表询问(质询)受理通知书》和《党代表询问(质询)办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要及时作出解释。

第七条 询问和质询的办理

收到《办理通知书》后,受询问对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作出书面答复;受质询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由受询问或质询对象签名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在向提出询问或质询代表答复的同时报市党代表办备案。

第八条 询问和质询会的召开

提出询问质询的代表和受询问质询的对象均可要求召开询问质询会,经报批在一定范围内举行。

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大会主席团可就重大询问和质询召开询问质询会。

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委常委会根据需要,可向党代表主动征求询问或质询意见,也可组织召开询问质询会,集中回答党代表的询问和质询。

第九条 质询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书面答复的,可以向市党代表办反映,经督办仍不满意的,可以向市委反映。

第十条 询问和质询代表不按照规定开展询问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受询问和质询对象不办理或者不按期办理,或不如实答复询问或质询事项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侵犯党代表询问和质询权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党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和下一级党代表询问和质询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黄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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