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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双章制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宛政办〔2013〕10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2-19

施行日期:2013-12-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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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改进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优化生态环境活动的意见》(宛发〔2013〕9号)精神,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市政府要求,所有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实行“双章制”。

1、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单位在单位原有行政公章的基础上,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再统一组织刻制一枚行政审批专用章。该公章仅限于本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心的窗口使用,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审批专用章同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本市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类、非许可审批类和便民服务类),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其具体使用范围如下:(1)各窗口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用章;(2)中心窗口向行政审批服务对象出具的各类办理手续、《通知单》用章;(3)经窗口单位批准的其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用章。

3、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窗口单位首席代表管理和使用。使用时,要逐项逐次建立登记台帐,做到有据可查。未经批准,不得将行政审批专用章带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使用。凡是需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材料,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盖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启用后,单位原有行政公章不得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能。

4、窗口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确保印章安全。严禁不按规定用章和损坏、丢失印章。各窗口单位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制度,严肃专用章使用纪律。

5、不得异地挪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发现有异地挪用和私留印章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核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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