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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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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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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检察院出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暂行规定》,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资料随案移送、制作规范、调取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该省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和使用。

据介绍,2013年,云南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随案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1360件1676人。其中,82件案件律师在庭前申请观看同步录音录像,26件案件在律师要求下当庭播放。针对部分基层院存在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老化、设施不完备、录像资料格式不兼容、部分环节衔接不畅以及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效力认识不统一等问题,云南省检察院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该规定。

该规定要求,侦查部门在将案件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将全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随案移送案件管理部门,并填写移送清单,未按规定移送的,将退回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讯问程序、时间、地点,讯问人员状况,讯问室温度湿度以及辨认过程等情况,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情况及是否存在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形。

该规定明确要求,应当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实行或者没有依法连续实行的,因客观情况不能实行录音录像时,没有经过检察长批准或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及未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仍然进行讯问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讯问笔录的内容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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